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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與質押和留置的區別
1、抵押與質押和留置的區別如下:性質不同。抵押權和質押權是約定的;留置權是法定的;具體實行不同。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實行抵押權和質押權;而留置權的實行還得經過一定的程序。
2、留置權質權抵押權的區別:標的物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包括不動產;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3、如果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然后設立留置權,那么留置權是最優先的。然后看抵押權是否登記,如果登記了,那么在抵押權先設立的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于質權,但是質權的設立在先,那么無論抵押權是否登記,都是質權優先。
4、在被稱作抵押協議的法律文件中,借 *** 雙方規定了各項抵押條款。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占有的條件不同。
5、從簡單分析,以上就是質押和抵押的區別。留置其實和前兩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因為他主要保護的主體一般都是比較特殊的,例如工匠、修理工之類的。主要保障的是這些付出勞務的人的生活保障權。
6、三者的區別:標的不同:抵押,動產不動產都可抵押;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不動產不得質押;留置的僅限于動產,且需與債權屬于同一性法律關系(企業間除外)。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區別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的區別:標的物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包括不動產;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主要有五點:成立的條件不同、占有的條件不同、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權利的實現不同、消滅不同。
而質押和抵押權比較相似,但是有兩點不一樣。第一質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給質押權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當然質權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現損壞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賠償的。
法律主觀: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有,抵押權不轉移財產的占有,質押權需要轉移財產的占有,留置權早已合法占有該財產,并且三者可以實現權利的方式也存在不同。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并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于約定擔保。
抵押留置質押三權的區別
1、規定方式不同 留置: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押: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抵押: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2、而質押和抵押權比較相似,但是有兩點不一樣。第一質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給質押權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當然質權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現損壞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賠償的。
3、標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4、法律主觀: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區別留置權是債權人占有屬于他人的動產,具備一定要件時,于債權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動產的法定擔保物權。
5、法律主觀: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有,抵押權不轉移財產的占有,質押權需要轉移財產的占有,留置權早已合法占有該財產,并且三者可以實現權利的方式也存在不同。
留置、抵押、質押的區別
1、規定方式不同 留置: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押: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抵押: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2、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3、其二呢,質押的財產只能是動產,例如首飾、車輛等可以移動的財物。而抵押是包括了動產和不動產的。從簡單分析,以上就是質押和抵押的區別。留置其實和前兩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4、留置權質權抵押權的區別:標的物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包括不動產;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5、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