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章因登報聲明作廢后,其法律效力將不復存在,登報聲明本身即是一種主觀上的告知,表明原公章已被廢棄,不得再使用,公章在正規刻制時都會進行備案,更換新公章是必要的,即便他人拾得廢棄公章,其使用也是無效的。
法律效力: 登報聲明在法律上具有一定效力,可以對抗無惡意第三方,若第三方因信賴原公章而與持章者交易,發布登報聲明后,持章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責,但需注意,登報聲明并不能完全消除潛在的法律風險。
具體流程: 當公章遺失時,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持報案回執單在省市級報紙刊登遺失聲明,隨后,需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公章,并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登報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登報聲明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其公示力相對較弱,因為并非所有人都會閱讀報紙,一旦申請得到有關單位的批準,其效力能力會顯著增強。
刊登要求: 在市級及以上或相關部門指定的公開發行報紙上刊登聲明,通常能賦予其法律效力,具體流程包括向戶籍所在地、開戶行、派出所、工商局等相關機構申報,獲取登報證明,然后在指定的報紙上刊登掛失聲明。
公章丟失聲明作廢登報要求
要求如下:
1、報案與登報: 公章丟失后,需到派出所報案,并持報案回執單在省市級報紙刊登遺失聲明。
2、提供手續: 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案回執單(或公司證明信)等相關材料。
3、選擇報紙: 選擇當地省市級報紙進行刊登,如《青年報》、《文匯報》、《新聞晨報》等。
4、聲明格式: 明確聲明公章遺失,特此聲明。
公章登報作廢聲明是一種有效的法律手段,可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在辦理過程中,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操作,確保聲明有效。